《民权法案》确保无论种族、宗教或其他个人特征,皆享有平等的社会机会和法律保护。但你知道最高法院在1883年推翻了1875年的《民权法案》吗?
《民权法案》是美国在最高法院于1883年宣布第一部无效后通过的第二部法案。
1875年民权法案
1875年民权法案是一部联邦法规,禁止在公共场所进行歧视。根据该法案,任何拥有或经营旅馆、餐馆、剧院或其他公共住宿设施的人不得因种族而拒绝为他人提供服务。
该法案是对最高法院在普莱西诉弗格森案中裁决的回应,最高法院支持种族隔离法并宣称“隔离但平等”的设施在宪法上是允许的。
该法案随后被1964年民权法案所取代,后者将基于种族的歧视定为非法。
它还要求公司在性别(第七条)、肤色(第一条)、宗教(第二条)或民族出身(第三条)方面提供平等的报酬。第九条禁止在接受政府资助的教育机构中出现性别歧视。第四条保护投票权,第六条禁止在联邦资助项目中出现种族歧视。
该法案是美国制定的联邦法律,旨在保护非裔美国人的权利和公民自由。该法案禁止在有轨电车、剧院、酒店和餐馆等公共场所进行歧视。此法案为结束种族隔离并保护黑人美国人免受州政府不公正对待奠定了法律先例。(来源:Constitution US)
谁批准了该法案?
1875年3月1日,国会通过了1875年民权法案,随后由尤利西斯·S·格兰特总统签署成为法律。该法案主张所有人都应享有完整且平等的公共设施使用权,免受种族歧视或隔离。它还禁止任何人在公共机构中因种族而拒绝接纳。(来源:Constitution US)
为什么要通过它?
由于重建时期的修正案,国会需要捍卫非裔美国人的权利。民权法案正是基于这一目标而制定的。
它声称,无论种族或肤色如何,所有人在法律面前都受到平等对待。该法案是重建时期国会通过的四项民权措施之一,禁止在公共场所和设施中的种族歧视。(来源:Constitution US)
联邦政府是如何执行该法案的?
1875年的《民权法案》,有时被称为《执行法案》,于1875年通过。国会制定该法案是为了赋予第十五修正案实际效力,该修正案禁止各州因“种族、肤色或先前的奴役状态”而剥夺公民的投票权。
该法案设立了对限制公共进入和阻止人们投票的处罚。该法案还对在合法拥有投票权的群体(如非裔美国人或女性)被剥夺投票权的地区的选举提供联邦监督。
该法案还将两人或以上使用武力伤害、恐吓、干扰、压迫或威胁任何行使工作自由的公民定为重罪。
联邦政府通过其律师和司法部人员实施该法案,这些人员与美国检察官合作,在全国选定的社区依据该法规进行诉讼,因为国会未授权大规模项目来执行联邦民权。1976年,执法被废除。(来源:Constitution U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