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梅·多诺霍(May Donoghue)声名鹊起的饮料并非她本人购买。1928年8月的一个晚上,她和一位朋友走进佩斯利(Paisley)的Wellmeadow咖啡馆,朋友为冰淇淋和姜汁啤酒付了账。瓶子是深色玻璃的。店主将一部分姜汁啤酒倒在冰淇淋上。随后,根据法庭记录,当更多的姜汁啤酒被倒出时,一杯中赫然出现了蜗牛的分解残骸。[1]

梅·多诺霍的姜汁啤酒案将这杯令人作呕的咖啡馆饮品,转变为现代观念,即制造商对其可能从未谋面的人,甚至那些没有亲自购买产品的人,都负有注意义务。

账单属于朋友,这一点的重要性超出了现代读者可能预料。多诺霍与咖啡馆老板没有合同关系,也与瓶子上印有其名字的佩斯利制造商大卫·史蒂文森(David Stevenson)没有合同关系。英国广播公司(BBC)对该案件的描述直白地指出了问题:在1928年,没有收据意味着无法轻易起诉饮料制造商。[2]

她的诉讼请求始于一件小得几乎可笑的事情:一个瓶子,一张咖啡馆桌子,一杯梨子冰淇淋浮动饮品,以及一个本不该进入任何人嘴里的生物。多诺霍说她后来感到胃痛、肠胃炎和震惊。法律问题是,当购买款项经由他人之手时,史蒂文森是否对她负有任何责任。[1]

姜汁啤酒装在不透明的深色玻璃瓶中,这种容器使得普通检查几乎毫无用处。如果玻璃是透明的,顾客可能会看到蜗牛。如果饮料是在柜台后用敞口壶调制的,咖啡馆可能是显而易见的责任方。而一个密封的瓶子将危险推向后端,从商店转移到工厂,在那里买家无法检查里面装了什么。[1]

当该案件于1932年提交至上议院时,阿特金勋爵(Lord Atkin)用日常社会语言阐述了这个问题。他写道,一个人应合理谨慎地避免可能伤害邻居的行为或不作为,而邻居包括那些因某行为而受到如此紧密和直接影响的人,以至于在实施该行为时应考虑到他们。[3] 这个词使得工厂责任听起来不再像一个技术性的例外,而更像是在陌生人中生活的一项规则。

多诺霍通往法律史的道路始于从格拉斯哥到佩斯利的一段短途旅行,随后演变成数年围绕着她并未亲自购买的饮料的争论。[4] 她从未因此致富。案件报告指出,该事件后来得到和解,而所称的蜗牛本身也从未作为法庭遗物展出。[2]

在每一次复述中,那个著名的物体都小得足以被忽略。一位朋友付了钱。一位女士喝了酒。一个瓶子一直保守着它的秘密,直到法律必须决定制造商是否应对一个他永远不会知道其姓名的人负责的时刻。这个案件仍然始于有人向下凝视着杯子。

来源

  1. 苏格兰法律报告理事会,《多诺霍诉史蒂文森案》报告
  2. 英国广播公司新闻,“姜汁啤酒中发现蜗牛的法律案件”
  3. 卫报,“法律里程碑:姜汁啤酒中死蜗牛案”
  4. 苏格兰法律报告理事会,“多诺霍夫人之旅”